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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5年度司促字第1357號
債  權  人  東元金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如茵  

債  務  人  陳韋宏  

一、債務人陳韋宏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31,636元,及自民國115年1月9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16%計算之利息,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對債務人白林佩珍之聲請駁回。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四、按支付命令之聲請,專屬債務人為被告時,依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2條、第6條或第20條規定有管轄權之法院管轄,民事訴訟法第510條定有明文。又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510條之規定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513條第1項定有明文。經查,本件債務人白林佩珍住所位於屏東縣,有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在卷可稽,非屬本院轄區,本院無管轄權,依前開規定,債權人向本院聲請自非適法,應予駁回,其餘聲請核無不合,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
五、如債權人不服本裁定駁回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1,000元。
六、債務人如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1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安淑慧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