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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5年度司促字第1404號
債 權 人 馨琳揚企管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唐明良
被 告 郭順揚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9,542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500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如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16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安淑慧
編 號
金 額 (新 臺 幣)
利 息
違 約 金
起 迄 日(民 國)
年息
起 迄 日(民 國)
計 算 方 式
1
9,542元
106年01月02日起
至清償日止
5%
無
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