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5年度司促字第1413號
債 權 人 滙誠第一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莊仲沼
債 務 人 劉抱臺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109,225元,及其中97,931元自民國95年9月13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16%計算之利息。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88,261元,及自95年9月13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15%計算之利息,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500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如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16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安淑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