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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5年度司促字第1438號
債  權  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債  務  人  吳恩熙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500,000元,及自民國115年2月7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9.12%計算之利息,暨自115年3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部分,按前述利率之10%,逾期超過6個月至9個月以內部分,按前述利率之20%計算之違約金,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㈠緣債務人與債權人成立貸款契約書,於自民國114年8月29日向債權人借款500,000元,借款利率依年利率9.12%計算,債務人若未依約按期繳款時,除喪失期限利益外,另本金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按前述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按前述利率百分之二十,按期計收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9期。詎債務人未依約繳款,現仍積欠債權人借款500,000元及相關之利息及違約金未償付、另債務人與債權人成立之貸款契約書,因係透過電子及通訊設備向債權人申請所成立,其內容需透過科技設備始能呈現,爰依民事訴訟法第363第2項規定提出呈現其申請內容之書面,併予陳明。
    ㈡茲債權人屢次催討無效,實有督促其履行之必要,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八條規定,狀請    鈞院迅賜對債務人核發支付命令,實感法便。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23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安淑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