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5年度司促字第1479號
債 權 人 臺東縣太麻里地區農會
法定代理人 林杉主
代 理 人 許庭維
債 務 人 林大成
郭聰敏
欣億建設有限公司
兼上 一 人
法定代理人 林英洋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下同)6,000,000元,及如聲請狀附表所示之利息與違約金,並連帶負擔督促程序費用500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如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24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安淑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