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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5年度司促字第1574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  


債  務  人  方湘筠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895,464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㈠債務人方湘筠於民國114年05月15日向債權人借款965,980元,約定自民國114年05月15日起至民國121年05月15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7.50採機動利率計算,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為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15年05月07日止累計895,464元正未給付,其中890,435元為本金;4,936元為利息;93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1)所示之利息。
    ㈡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額債務,而所請求之標的,茲為求清償之簡速,以免判決程序之繁雜起見,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八條之規定,狀請 鈞院依督促程序迅賜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實為法便。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26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安淑慧
附表
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890435元
方湘筠
自民國115年05月08日
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7.5%計算之利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