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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5年度司促字第1823號
債  權  人  臺東縣長濱鄉農會

法定代理人  賴春貴  

債  務  人  王奕閔  

            林侑誼  



            鍾皇亭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下同)878,971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負擔督促程序費用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㈠緣債務人於民國113年05月10日,邀同連帶保證人林侑誼、鍾皇亭向聲請人借款新臺幣壹佰萬元整,分為伍萬元整、玖拾伍萬元整兩筆撥貸,本借款自借款日起共分120期攤還,第1期至第120期按期平均攤還本金及借款餘額計付利息。約定自民國113年05月10日起,約定按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二年期定期儲金機動利率為指標利率,減碼「政策性農業專案貸款加(減)碼年率標準」(以下稱加減碼年率標準,目前年息0.305%)機動計息(目前年息1.415%),嗣後隨前述指標利率及加減碼年率標準變動而調整,並自調整日起,按調整後之年利率計算。貸款逾期時,逾期六個月以內者,逾期本金部分改按全國農業金庫基準利率加一成計息,逾期利息部分以同標準計收違約金。逾期超過六個月者,其計息及違約金計收方式以特約條款另訂之,(借款本金及利息超逾六個月者,按下列方式計收利息及違約金)超過六個月者,利息改貴會基準(月調)利率計收。違約金應付本金自逾期之日起至清償日止,除照原定利率計息外,按上開計息利率之一成加收違約金,超逾六個月以上者(按實際月數計)其超逾六個月部分另按上開計息利率之二成加收違約金。此有借據及約定書可稽。詎料債務人自114年12月06日起即未依約繳納,經通知仍無效,依約已喪失期限利益自應清償全部積欠,經查尚積欠如上開請求之金額。債務人林侑誼、鍾皇亭為連帶保證人,依法自應負連帶償還責任。
    ㈡查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錢債務,而所請求之標的,有附呈之借據、約定書影本可證,為此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八條之規定,狀請  鈞院依督促程序迅賜對債務人及連帶保證人發支付命令,實為法便。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10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安淑慧
附表
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42713元
王奕閔、林侑誼、鍾皇亭
自民國115年03月06日起
至115年09月06日止
年息3.6399%
001
新臺幣42713元
王奕閔、林侑誼、鍾皇亭
自民國115年09月07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3.967%
002
新臺幣836258元
王奕閔、林侑誼、鍾皇亭
自民國114年12月06日起
至115年06月06日止
年息3.6399%
002
新臺幣836258元
王奕閔、林侑誼、鍾皇亭
自民國115年06月07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3.967%
違約金: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違約金起算日
違約金截止日
違約金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42713元
王奕閔、林侑誼、鍾皇亭
自民國114年04月07日起
至115年10月07日止
年息3.6399%
001
新臺幣42713元
王奕閔、林侑誼、鍾皇亭
自民國115年10月08日起至
至清償日止
年息4.7604%
002
新臺幣836258元
王奕閔、林侑誼、鍾皇亭
自民國115年07月08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4.7604%
002
新臺幣836258元
王奕閔、林侑誼、鍾皇亭
自民國115年01月07日起至
115年07月07日止
年息3.639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