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5年度司促字第1933號
債 權 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男州
代 理 人 顏大傑
債 務 人 東朔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人 陳冠銓
債 務 人 陳泓安
陳泓勲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下同)606,143元,及詳如附表所示之利息暨違約金,並連帶負擔督促程序費用500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如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1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安淑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