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5年度司促字第2030號
債 權 人 台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統雄
債 務 人 范植鋒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44,277元,及自民國95年7月27日起至104年8月31日止,按年息20%計算,及104年9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15%計算之利息,負擔督促程序費用500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如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30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安淑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