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5年度司促字第309號
債 權 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男州
債 務 人 郭安文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伍萬玖仟貳佰陸拾玖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四年十二月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暨當期(月)繳款發生延滯時,計付違約金新臺幣參佰元,連續二個月發生繳款延滯時,第二個月計付違約金新臺幣肆佰元,連續三個月發生繳款延滯時,第三個月計付違約金新臺幣伍佰元,惟每次連續收取期數最高以三期為上限,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如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25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林雅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