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5年度司促字第378號
債 權 人 台東縣台東地區農會
法定代理人 柳碧鴻
代 理 人 黃州全
債 務 人 陳秀珍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陸萬壹仟貳佰伍拾參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四年五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二點三四五計算之利息,另自民國一百一十四年五月十六日起自清償日止,逾期六個月以內,按上開利率加計10%計算,逾期六個月部分按上開利率加計20%計算之違約金,計算之違約金,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如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10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林雅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