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5年度司促字第410號
債 權 人 台東縣台東地區農會
法定代理人 柳碧鴻
代 理 人 黃州全
債 務 人 謝毓枰
梁原愷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參拾參萬貳仟零陸拾肆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與違約金,並連帶負擔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如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10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林雅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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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逾期6個月內按週年利率3.639%計算;逾期超過6個月部分按週年利率6.718%計算。 |
| | | | | 逾期6個月內按週年利率3.639%計算;逾期超過6個月部分按週年利率6.718%計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