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5年度司促字第482號
債 權 人 裕融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嚴陳莉蓮
債 務 人 周庭芳兼周思源之繼承人
周力彬即周思源之繼承人
周力仁即周思源之繼承人
一、債務人周力彬、周力仁應於繼承被繼承人周思源之遺產範圍內,與債務人周庭芳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壹佰零壹萬肆仟零貳拾捌元,及其中新臺幣玖拾柒萬零貳佰壹拾玖元自民國一百一十四年十一月二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六計算之利息,並連帶負擔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如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23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林雅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