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5年度司促字第793號
債 權 人 微銀眾信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呈展
債 務 人 王振力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貳萬貳仟零捌拾捌元,及其中新臺幣貳萬壹仟零捌拾捌元,自民國一百一十四年九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六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一十四年十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並按日加計千分之一之懲罰性違約金,懲罰性違約金以三百六十日為限,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如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25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林雅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