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5年度司促字第977號
債 權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淑真
債 務 人 林華男
陳渝芹
一、債務人林華男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119,518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與違約金,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500元,如債務人林華男之財產為強制執行而無效果時,由債務人陳渝芹給付之。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如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26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安淑慧
| | | | | |
| | | | | |
| | | | | 按上開利率20%計算,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九期。(以每月為一期計算) |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