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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司執字第1770號
債  權  人  東元金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如茵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嚴偉凱間清償票款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應執行之標的為債務人對第三人法務部矯正署桃園監獄(設桃園市桃園區)之勞作金、保管金債權,應為執行行為係在桃園市桃園區,該地顯非本院轄區,依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管轄。茲債權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顯係違誤。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所示。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11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李忠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