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司執字第855號
債 權 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男州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紀凱鈞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應執行之標的為債務人對第三人高明營造股份有限公司(設臺中市東區)之薪資債權,應為執行行為係在臺中市東區,該地顯非本院轄區,依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管轄。茲債權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顯係違誤。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所示。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1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李忠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