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家補字第58號
聲 請 人 林俊成
非訟代理人 卓育佐律師(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指派)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關係人林宏章為監護宣告事件,未據繳納裁判費。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145條第1項、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與非訟事件及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5條之規定,本件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茲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2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康文毅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2 日
書記官 童毅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