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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消債更字第30號
聲  請  人  黃皓磊
代  理  人  陳芬芬律師(法扶律師)
相  對  人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倍廷


相  對  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相  對  人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鴻聯
代  理  人  林政杰
相  對  人  二十一世紀數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以明


相  對  人  廿一世紀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以明


相  對  人  台灣大哥大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明忠


相  對  人  和潤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建州


相  對  人  陳速  


相  對  人  交通部公路局高雄區監理所臺東監理站

法定代理人  王文強
上列聲請人聲請更生事件,本院於民國115年8月21日所為之裁定,其原本暨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原本暨正本主文欄所載「黃浩磊」應更正為「黃皓磊」,當事人欄相對人「交通部公路局高雄區監理所臺東理站」應更正為「交通部公路局高雄區監理所臺東監理站」。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前開規定於裁定準用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第239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原本暨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39條準用同法第232條第1項規定,予以更正。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3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葉佳怡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
抗告費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1   日
               書記官 謝欣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