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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消債聲字第2號
聲  請  人  吳怡慧  
代  理  人  王舒慧律師(法扶)
相  對  人  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伍維洪  
代  理  人  陳正欽  



相  對  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相  對  人  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胡光華  


相  對  人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添財  


相  對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東亮  


相  對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志文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債務人吳怡慧准予復權。
  理 由
一、按債務人受免責之裁定確定者,得向法院為復權之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44條第2款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前經本院以114年度消債職聲免字第16號裁定免責,該裁定並於民國115年1月12日確定,爰依法聲請復權等語。
三、查聲請人所主張之上開事實,業經本院職權調取相關卷宗確認無訛,堪信為真實。是聲請人向本院為復權之聲請,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4   日
         民事庭  法   官 蔡易廷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4   日
              書 記 官 康閔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