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消債聲字第2號
聲 請 人 吳怡慧
代 理 人 王舒慧律師(法扶)
相 對 人 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伍維洪
代 理 人 陳正欽
相 對 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相 對 人 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胡光華
相 對 人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添財
相 對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東亮
相 對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志文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債務人吳怡慧准予復權。
理 由
一、按債務人受免責之裁定確定者,得向法院為復權之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44條第2款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前經本院以114年度消債職聲免字第16號裁定免責,該裁定並於民國115年1月12日確定,爰依法聲請復權等語。
三、查聲請人所主張之上開事實,業經本院職權調取相關卷宗確認無訛,堪信為真實。是聲請人向本院為復權之聲請,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4 日
民事庭 法 官 蔡易廷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4 日
書 記 官 康閔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