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補字第117號
原 告 信復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文雄
上列原告與被告杉原文旅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交付價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29萬0,345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萬6,71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29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吳俐臻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29 日
書記官 蘇莞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