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補字第166號
原 告 來春茶飲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建邦
訴訟代理人 彭佳元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桂田建設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27萬5,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萬6,47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18 日
民事庭 法 官 楊憶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0 日
書記官 楊茗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