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司促字第3481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
債 務 人 吳顯明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支付命令事件,本院於民國99年7月29日所為之支付命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原支付命令原本及正本中,關於聲明事項「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拾肆萬叁仟伍佰壹拾玖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之記載,應更正為「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拾肆萬叁仟伍佰壹拾玖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支付命令屬裁定性質,自有前開規定之適用。
二、查本院上開支付命令之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6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林雅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