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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10年度東小字第135號
原      告  台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謙浩 
訴訟代理人  郭啟良 
被      告  逸誠燈飾有限公司

兼  法  定
代  理  人  陳忠興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0年7月27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玖萬捌仟陸佰柒拾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九年十一月二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二點二九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九年十二月二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六個月以內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以新臺幣玖萬捌仟陸佰柒拾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10  日
                  臺東簡易庭 法  官 范乃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須以違背法令為理由,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10  日
                              書記官  陳薇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