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東建簡字第1號
原 告 鴻皇機械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添福
被 告 臺東縣臺東市公所
法定代理人 張國洲
訴訟代理人 卓育佐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一十一年六月二十七日上午十時在本院第二法庭行言詞辯論。請被告以書狀就本件爭點二、原告請求系爭清洗與搬運費用之計算方式表示意見及參酌歷次答辯狀與言詞辯論筆錄所載確認系爭契約之性質,如有撤銷自認並說明依據及理由,並將繕本逕送原告法定代理人,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8 日
臺東簡易庭 法 官 楊憶忠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8 日
書記官 蘇美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