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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東簡字第169號
原      告  彭彥誠
被      告  神農糧食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保險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理  由
本件原告起訴請求給付保險金事件,因並未繳納裁判費新臺幣2,210元,經本院於民國110年7月26日以110年度補字第277號裁定命原告應於裁定送達之翌日起7日內補繳,並諭知如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而上開裁定已於110年7月27日送達於原告之住所,並付與其住所管理委員會之受僱人(見本院卷附送達證書)。因原告迄今仍未繳納裁判費,(見本院卷附民事科查詢簡表及答詢表),其起訴自難認為合法。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之規定,駁回原告之訴。又本件並未有其他應向當事人徵收之訴訟費用支出,爰不另為訴訟費用負擔之諭知,附此敘明。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27  日
                  臺東簡易庭 法  官  簡大倫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
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27  日
                            書記官  江佳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