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東簡字第33號
上 訴 人 梁立勤
被 上訴人 六合不動產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美珠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即原審被告)對於本
院於民國110年04月23日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經查:
一、上訴人於①110年04月20日之辯論意旨狀、②上訴狀尾內,均未簽名或蓋章,應於法定上訴期間內補正,逾期即駁回其上訴。
二、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2萬2,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99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未繳,即駁回上訴人之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11 日
民事簡易庭 法 官 陳兆翔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11 日
書記官 李彥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