版面大小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東簡字第37號
原      告  協慶不動產仲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鵬超 
被      告  林宗輝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委任報酬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一○年十月二十九日下午二時三十分在本院臺東簡易庭第二法庭為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前經言詞辯論終結,因有事證尚待確認、調查,故具再開辯論之必要,爰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0年10月29日下午2時30分於本院臺東簡易庭第2法庭為言詞辯論,並通知張晉杰、張錦燕到庭為證人。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1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17  日
         臺東簡易庭 法  官 吳俐臻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17  日
                              書記官  王品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