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東司小調字第564號
聲 請 人 侯麗娟 住臺東縣○○鄉○○村○○0 ○00號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即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臺東郵局帳戶
00000000000000之所有人間返還不當得利事件聲請調解,本院裁
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之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調解之聲請,依法律關係之性質、當事人之狀況或其他情
事可認為不能調解或顯無調解必要或調解顯無成立之望者,
得逕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06 條第1 項第1 款定有
明文。
二、經查,聲請人於民國(下同)112 年12月5 日對相對人聲請
本件調解(見聲請狀上載本院收狀章戳),然相對人已於
107 年4 月2 日死亡乙情,業據本院職權查詢之個人資料在
卷可稽,揆諸前揭說明,本件不能調解,調解之聲請應予駁
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06 條第1 項第1 款、第95條、第78條,裁
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7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林雅芳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 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