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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東司救字第5號
聲  請  人  李朝春 
代  理  人  蘇銘輝律師(法扶)

相  對  人  施學通 
            聯誠交通運輸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傅洪義 
相  對  人  張偉民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予訴訟救助。
    理  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民事訴訟法第107條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以其與施學通、聯誠交通運輸有限公司、張偉民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且非顯無勝訴之望,提出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台東分會)准予扶助證明書(全部扶助)以為釋明,聲請訴訟救助,經核並無不合,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25  日
         臺東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林雅芳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