版面大小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 年度東司簡調字第257 號
聲  請  人  標竿小客車租賃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蘇進農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蔡依霖、蔡竣安、盧泓均間損害賠償事件聲
請調解,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之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依法律關係之性質、當事人之狀況或其他情事可認為不能
    調解或顯無調解必要或調解顯無成立之望者,得逕以裁定駁
    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06 條第1 項第1 款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聲請人聲請調解,然相對人等於民國112 年11月
  2 日到院陳報無調解意願,有調解意願調查表在卷足參,足
  認調解顯無成立之望,揆諸前述規定,本件聲請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06 條第1 項第1 款、第95條、第78條,裁
  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3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林雅芳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