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12年度東小字第210號
原 告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明修
訴訟代理人 陳朝榮
被 告 蔣惠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消費借貸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2月19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27,300元,及自民國(下同)98年3月22日起至104年8月31日止,按年息19.71%計算之利息,暨自104年9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15%計算之利息,並自98年3月22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月計付逾期違約金300元,收取期數以3期為限。
訴訟費用1,000元及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3 日
臺東簡易庭 法 官 陳建欽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以違背法令為由,向本院
提出上訴狀(須表明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具體內容,與依訴訟
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
檢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3 日
書記官 謝欣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