版面大小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12年度東小字第237號
原      告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衍茂 
訴訟代理人  張嘉霖 
被      告  戴富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2月1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66,858元,及自民國111年10月29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845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111年11月30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依上開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數為9期。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9  日
                  臺東簡易庭  法  官  張鼎正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以違背法令為由,向本院
提出上訴狀(須表明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具體內容,與依訴訟
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並檢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9  日
                              書記官  戴嘉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