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東簡字第47號
原 告 玫瑰蔓延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思瑀
訴訟代理人 陳信伍律師
被 告 呂勇諴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訂於民國一一二年十二月十ㄧ日上午九時三十分,在本院民事第三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言詞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因事實尚欠明瞭,爰認有再開程序之必要。故裁定再開辯論。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1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29 日
臺東簡易庭 法 官 吳俐臻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29 日
書記官 鄭筑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