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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13年度東原小字第57號
原      告  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何英明  
訴訟代理人  廖俍一  
            朱志昇  
被      告  施俊雄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11月12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1萬2,989元,及自民國(下同)113年4月1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2.47%計算之利息,暨自113年5月11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10% ,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20%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1,000元由被告負擔及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給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9  日
         臺東簡易庭 法 官 陳建欽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以違背法令為由,向本院
提出上訴狀(須表明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具體內容,與依訴訟
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
檢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9  日
               書記官 謝欣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