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13年度東原小字第67號
原 告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財育
訴訟代理人 謝榮俊
陳志宇
被 告 顏秀珠即黃梅蘭之繼承人
顏秀玉即黃梅蘭之繼承人
顏珮瑄即黃梅蘭之繼承人
顏瑜軒即黃梅蘭之繼承人
顏秀寶即黃梅蘭之繼承人
顏文雄即黃梅蘭之繼承人
顏文祥即黃梅蘭之繼承人
顏美花即黃梅蘭之繼承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2月3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於繼承被繼承人黃梅蘭之遺產範圍內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8,431元,及自民國(下同)100年5月20日起至104年8月31日止,按年息20%計算之利息,暨自104年9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15%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1,000元由被告連帶負擔,及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加給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6 日
臺東簡易庭 法 官 陳建欽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以違背法令為由,向本院
提出上訴狀(須表明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具體內容,與依訴訟
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
檢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6 日
書記官 謝欣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