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13年度東原小字第68號
原 告 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何英明
訴訟代理人 廖俍一
黃亦薇
被 告 黃曉蓮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1月6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6萬3,428元,及自民國(下同)112 年12月19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2.22%計算之利息,暨自113 年1月20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20%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1,000元由被告負擔,及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加給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9 日
臺東簡易庭 法 官 陳建欽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以違背法令為由,向本院
提出上訴狀(須表明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具體內容,與依訴訟
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
檢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9 日
書記官 謝欣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