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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13年度東原小字第69號
原      告  仲信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黎小彤  
訴訟代理人  林筠容  
被      告  陳忠雄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分期買賣價金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14年1月6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5萬76元,及自民國111年8月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16%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並應加給自本判決確定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以新臺幣5萬76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0  日
         臺東簡易庭 法 官 朱家寬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以違背法令為由,向本院
提出上訴狀(須表明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具體內容,與依訴訟
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並檢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0  日
               書記官 欒秉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