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 示 判 決 筆 錄
原告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平川秀一郎
訴訟代理人 林家宇
訴訟代理人 劉昌達
被告 王詠順
如上當事人間113 年度東小字第11號清償借款事件,於中華民國
1 13年2 月1 日辯論終結,並於中華民國113 年2 月1 日在本院
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徐晶純
書記官 吳明學
通 譯 李嘉和
朗讀案由。
到場當事人如報到單所載。
法官宣示判決,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23、第434 條第2 項、
第436條之18規定判決,宣示主文如下,不另給判決書。
主 文
被告應與訴外人林聰綺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94,533元及自民國96
年8月27日起至民國110年7月19日止,按年息19.1%計算之利息
,及自民國110年7月2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16%計算之利息
。暨自民國96年9月28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超過6個月者,就超過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 日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臺東簡易庭
書記官 吳明學
法 官 徐晶純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判決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且須於判決
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記載上訴理由(須按他造當事
人之人數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
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 日
書記官 吳明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