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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13年度東小字第113號
原      告  新加坡商艾星國際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慧雯 
訴訟代理人  黃光輝 
            張師誠 
被      告  張凱發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電信費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8月27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43,186元,及自民國104年12月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二、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及自本判決確定之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由被告負擔。
三、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30  日
                  臺東簡易庭 法  官 蔡易廷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須以違背法令為理由,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
本庭(95047臺東縣○○市○○路000號)提出上訴狀。(須按他
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30  日
                              書記官  李彥勲
附錄:
一、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裁判上訴或抗告,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二、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5:
  上訴狀內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㈠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㈡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