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東小字第113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張凱發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新加坡商艾星國際有限公司臺灣分公司間請求給付電信費事件,上訴人對本院臺東簡易庭於民國113年8月30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經查,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60,702元(計算式:本金43,186元+計算至起訴前一日之利息17,516元=60,702元),應徵收第二審裁判費1,500元,上訴人未據繳納上訴費用,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32第2項準用第442條第2項規定,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13 日
臺東簡易庭 法 官 蔡易廷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13 日
書記官 李彥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