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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13年度東小字第167號
原      告  仲信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黎小彤  
訴訟代理人  林筠容  
被      告  邱雪蓮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分期買賣價金事件,於民國114年1月6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參萬捌仟玖佰柒拾伍元,及分別如附表各編號所示之利息。
二、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三、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及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由被告負擔。
四、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0  日
         臺東簡易庭 法 官 吳俐臻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應記載
上訴理由,表明關於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與依訴訟
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
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
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0  日
               書記官 蘇莞珍      
附註:
一、原告訴之聲明及請求原因事實如附件民事起訴狀所載。
二、查本件分期付款申請表第10點固約定:如申請人有延遲付款…等情事時,所有未到期分期價款視為提前全部到期,應即償還,並依年息16%約定利率計收遲延利息等語。惟按分期付款之買賣,如約定買受人有遲延時,出賣人得即請求支付全部價金者,除買受人遲付之價額已達全部價金5分之1外,出賣人仍不得請求支付全部價金,民法第389條定有明文。是民法第389條既有保障分期付款買賣之買受人權益之目的,則前揭約定顯已牴觸民法第389條之強制規定,自仍需於被告遲付之價額已達全部價金5分之1,始得請求被告支付全部價金。原告迄今遲付金額已達總價款之5分之1,請求積欠如附表各編號所示之全部價款固屬有據,惟被告如附表編號1至6、8所示之分期付款分別自如附表編號1至6、8備註欄3.所示日期前所積欠之金額未達附表編號1至6、8備註欄1.所示分期總額5分之1(詳附表),則原告於附表編號1至6、8備註欄3.所示之期間,原僅得依各期到期日請求被告支付各該期數之應繳分期價款,於遲延時,自僅能請求於自該支付期限屆滿時起,依各期應付未付分期款項計算之遲延利息。故原告請求被告給付各如附表之利息,洵屬有據,逾此部分請求,則無憑據。
附表
編號
應給付款項
(新臺幣)
利 息
備 註
1
1萬5,970元(起訴狀附表誤載為1萬5,960元,應予更正)
第5期:798元自113年3月1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16%計算之利息。
第6期:798元自113年4月1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16%計算之利息。
第7期:798元自113年5月1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16%計算之利息。
第8期:798元自113年6月1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16%計算之利息。
第9至24期:1萬2,778元自113年7月1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16%計算之利息。
1.1萬9,162元×1/5=3,832元,元以下四捨五入。
2.798元×4期=3,192元
3.自113年3月10日起至同年7月9日止(第5至8期)。
2
2,700元
第4期:180元自113年3月1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16%計算之利息。
第5期:180元自113年4月1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16%計算之利息。
第6期:180元自113年5月1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16%計算之利息。
第7至18期:2,160元自113年6月1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16%計算之利息。
1.3,256元×1/5=651元,元以下四捨五入。
2.180元×3期=540元。
3.自113年3月10日起至同年6月9日止(第4至6期)。
3
484元
第5期:242元自113年1月1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16%計算之利息。
第6期:242元自113年2月1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16%計算之利息。
1.1,457元×1/5=291元,元以下四捨五入。
2.242元×1期=242元。
3.自113年1月10日起至同年2月9日止(第5期)。
4
9,108元
第10期:1,012元自112年12月1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16%計算之利息。
第11期:1,012元自113年1月1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16%計算之利息。
第12期:1,012元自113年2月1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16%計算之利息。
第13至18期:6,072元自113年3月1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16%計算之利息。
1.1萬8,222元×1/5=3,644元,元以下四捨五入。
2.1,012元×3期=3,036元。
3.自112年12月10日起至113年3月9日止(第10至12期)。
5
3,861元
第4期:429元自112年12月1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16%計算之利息。
第5期:429元自113年1月1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16%計算之利息。
第6至12期:3,003元自113年2月1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16%計算之利息。
1.5,149元×1/5=1,030元,元以下四捨五入。
2.429元×2期=858元。
3.自112年12月10日起至113年2月9日止(第4至5期)。
6
1,404元
第4期:468元自112年12月1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16%計算之利息。
第5至6期:936元自113年1月1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16%計算之利息。
1.2,810元×1/5=562元。
2.468元×1期=468元。
3.自112年12月10日起至113年1月9日止(第5至6期)
7
1,489元
第9期:1,489元自112年12月1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16%計算之利息。

1.1萬3,405元×1/5=2,681元。
2.1,489元×1期=1,489元。
3.無。
8
3,300元
第8期:660元自112年12月1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16%計算之利息。
第9期:660元自113年1月1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16%計算之利息。
第10至12期:1,980元自113年2月1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16%計算之利息。
1.7,929元×1/5=1,586元,元以下四捨五入。
2.660元×2期=1,320元。
3.自112年12月10日起至113年2月9日止。
9
659元
第9期:659元自112年12月1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16%計算之利息。
1.5,936元×1/5=1,187元,元以下四捨五入。
2.659元×1期=659元。
3.無。
合計
3萬8,975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