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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13年度東小字第172號
原      告  裕邦信用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載霆  
訴訟代理人  林良一  
            陳品臻  
被      告  梁雅涵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電信費事件,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裁定移送前來(113年度豐小字第859號),本院於民國114年1月16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27,266元,及其中新臺幣3,221元自民國114年1月7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及自本判決確定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7  日
         臺東簡易庭 法 官 張鼎正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以違背法令為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表明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具體內容,與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並檢附繕本)。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7  日
               書記官 戴嘉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