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東小字第36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劉全益
被上 訴 人
即 原 告 富邦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高雄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榮崇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交通)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3年8月15日本院113年度東小字第36號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人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73,846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32第2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6 日
臺東簡易庭 法 官 徐晶純
以上正本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6 日
書記官 吳明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