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東簡字第178號
原 告 泰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台南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美雯
訴訟代理人 陳緯雄
林裕傑
被 告 李豊隆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定於民國113年10月15日上午11時,在本院民事庭第二法庭續行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訴訟程序於民國113年9月12日言詞辯論終結,然因言詞辯論期日通知送達被告之戶籍地址有誤,送達不合法,而有再開辯論之必要,爰命再開辯論。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20 日
臺東簡易庭 法 官 徐晶純
以上正本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20 日
書記官 吳明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