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東簡字第235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江明輝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新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交通)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3年12月2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75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萬2,22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5 日
臺東簡易庭 法 官 蔡易廷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5 日
書記官 王品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