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東簡字第41號
原 告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俊智
訴訟代理人 黃家洋
楊凌緯
被 告 王嫣
王升利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代位分割遺產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為瞭解本件分割標的物是否仍存在,有至標的物現場勘驗確認之必要。是本件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有必要命再開辯論,爰依前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8 日
臺東簡易庭 法 官 張鼎正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8 日
書記官 戴嘉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