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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東簡字第41號
原      告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俊智  
訴訟代理人  黃家洋  
            楊凌緯  
被      告  王嫣   

            王升利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代位分割遺產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當事人間請求代位分割遺產事件,本院業於民國113年12月24日宣示辯論終結,茲因本件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有再行審理之必要,爰命再開辯論,並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6  日
         臺東簡易庭 法 官 張鼎正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6  日
               書記官 戴嘉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