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14年度東原小字第21號
原 告 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志堅
訴訟代理人 廖俍一
朱志昇
被 告 高勝祥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14年10月29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2萬7,122元,及自民國113年10月1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2.345%計算之利息,暨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10%,逾期超過六個月者,就超過部分,按上開利率20%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1,500元由被告負擔,並應加給自本判決確定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以新臺幣2萬7,122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12 日
臺東簡易庭 法 官 朱家寬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以違背法令為由,向本院
提出上訴狀(須表明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具體內容,與依訴訟
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並檢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12 日
書記官 欒秉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