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東原簡字第63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陳正成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德保事業有限公司等人間請求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5年5月29日本院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利益核定為新臺幣(下同)66萬7,499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萬3,365元。茲上訴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命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補繳上開費用,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22 日
臺東簡易庭 法 官 蔡易廷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22 日
書記官 康閔雄